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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见
时间:2018-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认真落实《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现就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执法思想,明确服务方向

  第一条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服务海西先行的大局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牢固树立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政绩观,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 牢固树立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识。《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站在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全省检察机关要倍加珍惜和切实抓住中央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大局工作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加主动地担负起服务和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重大责任,更加扎实地做好服务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牢牢把握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目标要求。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为根本目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综合发挥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作用,着力保障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着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维护司法公正,着力促进两岸交流合作,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依法打击犯罪,加大服务力度

  第四条 认真贯彻省委关于依法治省、构建大稳定格局、创建“平安福建”的部署要求,坚持把“严打”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五条 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走私、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骗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非法转让、倒卖、征用、占用土地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第六条 依法办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维护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及时办理针对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和人身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民转刑”案件。

  第七条 依法查办在高速公路、铁路、空港、海港、电网、能源基地和城乡公共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促进海峡西岸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重点查办借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之便,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案件,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生产停顿、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尤其是对负有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职责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放纵犯罪案件,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商品生产销售、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依法惩治。

  第九条 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严肃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加强对涉及节能减排、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及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条 依法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药品的犯罪活动,依法及时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坚决查办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强化法律监督,拓展服务空间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应当移送起诉而不移送的,要依法进行监督,并跟踪监督办理情况;对于侦查机关滥用刑事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也要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对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企业财产,滥收保证金的,对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滥用强制措施的,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予以纠正。构成职务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办。

  第十二条 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认真审查当事人不服刑事裁判的申诉和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等线索,依法监督纠正裁判不公案件,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和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以及涉及民生、社会关注案件裁判的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对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申诉的投资纠纷、合作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涉台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要优先办理;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提出抗诉。特别要注意办理因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公正判决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对工商、税务、质检、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城管、工程监理、卫生防疫、药品监管等经济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和不规范执法,少征、不征税款,滥收、滥罚、强制摊派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监督。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加强犯罪预防,拓宽服务渠道

  第十五条 按照省委关于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分析职务犯罪原因及其规律,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向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职务犯罪状况调查报告和对策建议,促进从源头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重点围绕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领域的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风险预警机制,运用预防调查、预防咨询、预防建议帮助建章立制。深入开展防范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发挥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功能作用,推行廉洁准入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采取上法制课、举办图片展览、播放录像片等多种形式,主动深入企业宣传法律知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合法竞争。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签订合同等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增强法制宣传的效果。

  五、把握法律政策,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正确认识和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在执法办案中,自觉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既要依法查办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又要注重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正确认识和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又要坚持以国家的刑事政策指导执法工作,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九条 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对一时难以定性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不急于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特别要严格区分“六个界限”: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运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与违法所得的界限;企业中个人的职务犯罪与企业的违章操作的界限。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掌握宽严尺度,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从教育、感化和挽救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等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处理。认真研究各个执法办案环节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措施;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公诉方式改革,探索实行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处理的制度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公诉方式;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等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办案效果。要切实克服就案办案的倾向,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名优产品信誉。对反映问题不确实的,要慎重对待;对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快查快结,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特别是在查办涉及侵犯企业下岗职工利益的犯罪案件时,要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社会矛盾,化解不安定因素。

  第二十二条 改进执法方式,严格依法办案。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办案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保证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检务督察机制,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防止受利益驱动办案和执法随意性。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时,要注意选择办案的时机和方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到“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帐户,不轻易查封企业帐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与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要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不能因为办案时机选择不当,影响资金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洽谈等招商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要严格办案程序,初查阶段不得随意查询当事人存款、汇款,确需查询的,要报设区市检察院许可后方可查询。

  第二十三条 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办案纪律。严格执行省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和《关于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必须严格执行的五条规定》,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在查办涉及企业案件时,要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办案之机拉赞助;严禁占用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严禁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借口办案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摒弃一切束缚企业发展的不良做法和规定,使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保护者、服务者和促进者。要严格执行各项办案纪律规定,对检察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损害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制约制度。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完善监督程序,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制度,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转变执法作风,增强服务效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信访接待工作,完善便民投诉服务。公开便民投诉电话和信访接待窗口,热情接待、妥善处理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来信来访。凡涉及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申诉,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要求,实行专人负责,依照法定管辖分工,优先办理,限期办结,及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 改进工作方式,完善便民职务犯罪举报服务。开通“12309”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凡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对经济监管、行政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实行专人接待、专人审查、专人办理,依法快办快结,及时反馈答复;凡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对检察人员的投诉,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调查、审查和回复。

  第二十七条 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拓展服务的途径和措施。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加强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深入调查了解企业改革发展的现状、遇到的问题,征求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的新路子。要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服务的针对性。

  第二十八条 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涉台法律问题研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办理台商和台胞投诉,依法保障台商台胞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两岸检察交流与合作。发挥福建涉台检察工作的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协调办理涉台案件个案协查和司法互助,探索建立两岸检察官交流合作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服务措施

  第三十条 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把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不断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全省检察机关必须认真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服务措施,抓好各项服务措施的贯彻落实。省检察院和各设区市检察院要加强对服务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定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协调相关服务工作。